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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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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联系电话 | 0977-8271468 |
办理地址 | 兴湖街7号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
办理材料 |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办理部门 | 冷湖消防队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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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 |
说明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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