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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减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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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2008.11.10)第8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
联系电话 | 0977-8271217 |
办理地址 | 兴湖街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
办理材料 |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根据申请项目分别报送相关资料;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部门 | 冷湖地税局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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