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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办理收养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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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联系电话 | 0977-8271659 |
办理地址 | 冷湖行委兴湖街9号(工行委办公楼1楼) |
申请条件 | (1)收养人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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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提出申请收养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登记前在青海日报上公告满60天,并由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6)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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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核实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及规范性;发放《收养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核准发放《收养登记证》。 |
办理部门 | 冷湖行委民政局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每件手续费20元、工本费10元、调查费2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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