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快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
>>
事项内容页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4、《青海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联系电话 | 0977-8271107 |
办理地址 | 兴湖街7号 |
申请条件 | 1、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或效果不能满足治理要求,需要在原址改变治理工艺或处理能力建设; 2、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由于企业改造或扩建等需要重新建设; 3、污染防治设施已被其它设施替代; 4、特殊情况需要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5、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有妥善的处置方法并且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6、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不再产生。 |
办理材料 | 1、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申请报告; 2、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处置方案; 3、处置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 4、新建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方案或替代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意见; 5、污染排放应急处理措施。 |
办理部门 | 冷湖行委国土局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
在线办理
结果反馈
状态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