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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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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
联系电话 | 0977-8271219 |
办理地址 | 兴湖街9号 |
申请条件 | 1、凡在县级辖区范围内从事饲养畜禽的饲养场(养殖小区)。 2、凡在县级辖区范围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3、凡在范围内县级辖区从事其他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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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临时性畜禽养殖场用地备案材料。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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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符合条件的场所,可以冷湖经发局呈交书面报告,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 2、冷湖经发局在收到申请报告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审核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3、《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长的应于期满30日前申请延长。 4、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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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冷湖行委经发局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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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 |
说明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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